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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之三:职工名册 下一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之五:公益性岗位挑战立法法 »
Swifter @ 2008-09-20 21:22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法定的

对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着不同的规定:

1、《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少了这三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但《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9款还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而《劳动法》又没有失效,也就是说《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 “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三项是可以做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

3、《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前面分析,《劳动合同法》第17条可以援引《劳动法》第19条而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现在《条例》第13条又限制了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情况。
这样兜了一大圈,劳动合同的终止就只能说是"法定"的了.不能约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还有一个第6款,但也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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