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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酷博客

Swifter @ 2008-10-08 20: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发布时间:2008-09-01 08: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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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Swifter @ 2008-10-08 20:42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全总,2008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三章 候选人产生

  第七条 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第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

  第十四条 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妨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
  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主席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二十一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企业应依法保障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主席的产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Swifter @ 2008-10-08 20:42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作者:全总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117    更新时间:2008-8-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 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省际、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条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国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对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法律援助组织和人员,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在工会系统内部或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者聘任。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
  (一)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仲裁、诉讼代理;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十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
 (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申请和承办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地方工会(含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第十三条 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参与协商、调解,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工会组织所在地方工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或说明;
  (二)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事项,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援助事项结案后,应当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承办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指定事项。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以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名义承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并依据国家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对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的补助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工会财务、经审、法律、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铁路、金融、民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Swifter @ 2008-10-05 14:16

今日购得《当身体说本》加拿大Gabor Mate嘎博马得著。
作者的观点与《疾病的希望》同工异曲,学院派的医疗专业化使医生只关注疾病/症状本身,而忽略了个人是如何造就的。关注一个人的病,远不如关注是谁生了病重要。
作者指出,压力是导致一切慢性疾病的主因,人们长期经受压力,对压力的存在却浑然不知,亦无能为力去控制压力。人的压力多起源于情感,结果却导致体内产生一系列重大物理变化,这些变化涉及大脑,荷尔蒙器官,免疫系统以及其它许多人体器官。被抑制的情感影响健康并导致身体不佳,身体通过症状的方式表现出来。
作者最后提出7A治疗方式,改变诱发压力的情感模式,争取更加全面、自尊和和谐的生活。
7A代表Acceptance, Awareness,Anger, Autonomy,Attachment,Assertion,Affirmation即接受,觉知,愤怒,自治,依恋,确定,肯定。



 
Swifter @ 2008-10-04 23:30

http://www.who.int/classifications/icd/en/



 
Swifter @ 2008-10-04 22:16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fybjysqwss/s7907/200809/37661.htm


 
Swifter @ 2008-09-30 09:11

假设某员工工资为2000元,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扣除加班费后是2175元,2008年12月31日时,还有5天应休未休的年假,再假设12月份有23个工作日。
分析:因为12月份有5天是应休年假的,又按第11条第三款“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不管员工休不休年假,12月份应按全勤支付工资。
第一部分收入:则12月份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其中包括5天应休未休年假所支付的正常工资收入。
第二部分收入:5天应休未休年假补偿:2175/21.75*5*300%=1500
但是按第10条“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这1500元也包括5天年假期间工资。

这样一来,这两部分都包括5天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支付了两次,按《实施办法》公司应扣除。
12月份5天正常工作日的应付工资是多少呢?应该说它的计算标准与《实施办法》第11条是不一样的。
这5天正常工作期间工资为2000/23*5=437.78元。
(当月应发工资应与当月日历工作天数有关,否则你可以推算一下,如果一个人在某月工作日是23天同时请事假22天时,假设事假采用扣除工资的办法,那么这个月份该员工可能是负工资数。)
最后,该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为:2000+1500-437.78=3062.22元。


 
Swifter @ 2008-09-29 08:11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08年9月18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Swifter @ 2008-09-28 15:56

     《疾病的希望》给我最大的触动,除了前述关于症状的观点以外,最重要的是作者提出的针对心理世界的思维习惯的转变。在第六章,寻找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
     
     人们想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解释世界的愿望已经引起了人类认识史上的许多混乱和争论,其中的一部分现在才开始被人发现。自亚力士多德以降人们把原因设想为四个范畴:动力,物质,形式和目的,最后这四个范畴压缩为两个模式:
人文科学:把原因理解为目的;自然科学:把原因理解为动力。动力的因果模式是对事物做机械的分析,它总是与物质层面有关;而目的的因果模式与动机和意图有关,同物质无关,只与心理有关。对应关系:
动力原因模式  VS   目的原因模式
过去                            将来
物质                            精神
身体                            心理
这两种观察方法不是对立的,应该是相互互补的。
        因果性是需要一条线作为前提的,用以标志出作用关系的先后,而直线的前提又是时间,但恰恰在实际上并不存在时间。时间是由我们意识中的对立产生的,而这种对立又迫使我们把统一的同时性分割出先后。人们总以为,存在着不取决于我们的时间,并且总是把时间的流失想象成是朝一个方向前进的直线,以为时间是从过去向未来流动。其实过去和未来都有在我们称之为现在的那个点上交会。人生只是一条河,统观这条河,你会发现,没有过去,没有未来,只有现在,只有当前。

        如果我们意识到我们的意识之外根本不存在时间和线性,那么因果关系的思维模式的绝对性也就会动摇,至少我们没有理由一定要用因果关系来解释世界,或者说今天习惯使用的因果关系的观察方式在很多情况下是不适合的。因果性是人的一种可能的主观的观察方式而已,但非全部的。在这个对立的世界里,因果性是我们的意识解释过程的一种可能性,这是左脑的思维方式。自然科学的世界图象就是左脑的世界图象。但右脑只靠类比来进行思考。只有当因果性和类比性合二为一时才能构成一种坐标系,通过这种坐标系,我们可以对这个由对立组成的世界做出有意义的解释。
类比从垂直的角度透过现象的所有层面来找到最初的原则。类比并不要求找到因果关联,而是要找寻以不同形式出现的内容。在类比中,时间是同步出现的,是按照“总是-如果-然后”这个模式。如果说因果性是导致越来越大的区分,那么类比就是把各种东西总结成一体的模式。这种看事物的方式把世界分成原形的组成部分,并观察它们的不同模式。这种模式在现象形式的所有层面都能找到。它使人看到因果性的方式所看不到的关联和模式。因果性的优点是其功能性,类比的方式的优点是使内容的关联变得透明。

         左脑借助因果性可以分解和分析许多事物,但不能把世界作为整体理解。而右脑必须放弃控制世界进程的能力,但取而代之的是它有一种纵观全局,把握整体的目光,因此也有能力得知意义。道德经第1章: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恒无欲,以观其妙;恒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Swifter @ 2008-09-27 20:51

        托·德特勒夫森(T.Dethlefsen)与吕·达尔克(R.Dahlke)著,贾维德,李健鸣翻译的《疾病的希望》是很值得一读的书。李克富老师在课堂上推荐之后,我立即从网上购买到。很久没有的阅读快感体验。

        作者开始就说,“这本书读起来并不会让人感到很舒服,因为它不允许人们再把疾病作为借口,而且视自己尚未解决的心理问题。”“我们这里指的并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大自然中的有害物质、文明的进程、不健康的生活或其它的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中是要强调生命的形而上学的层面。从这个角度看,症状就是心理冲突表现于身体的形式,并可以通过这些症状的象征意义来揭示病人的各种心理问题。”

       作者批判了学院派的医学,“现在几乎人人都能看到,学院派的医学已经对整个人不感兴趣了。高度专业化的分析是现代医学的基本思路,为了取得对细节的大量和精确的认识,必然越来越丧失对作为整体的人的兴趣。”“许多症状表明,医学本身也得了病”。我们必须把目光从症状那里移开,往更深的地方看,我们要学会去理解症状究竟要告诉我们什么。而学院派的医学就没有这种进一步探究的能力,现在医学完全被症状吸引,总是把症状与疾病等同起来,而非联系起来,也就是说不能把形式与内容区分开来。

       作者认为,疾病是人的一种状态,暗示着人意识里的不正常,不和谐。内心的失衡的外在表现就是症状。症状就是信号和信息载体,它的出现强迫人们去重视症状。症状提醒我们,我们作为有灵魂的生命,生病了,我们的内心失去了平衡的能力,“我们缺少什么?”人们不应把消灭症状看成最高目标,而应从症状去发现,人缺少什么,从而克服真正的疾病。疾病只有一个目标,使我们完好起来,把我们缺少的给补足。

        人生之路就是一条从灾难走向拯救的道路,不管肉体的还是精神的。疾病本身是这条道路的一部分。

       作者接下来从对立统一谈起。人们只想拥有一个极并消灭另一个极。要知道消灭宇宙的任何一个极,就是消灭整个宇宙,因为每一极都是构成整体的一部分。除了我们自己看问题的方法,没有任何东西需要改变。这个世界变化太快,其实不是世界发生了变化,而是人在自己的内心先后体会到了世界的各个层面。道德经第2章正好说明了这个道理“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作者谈到了荣格的“阴影”-我们把所有被拒绝的现实的层面都称为阴影,这些现实的层面是人在自己身上看不到或不愿看到的,因而也是无意识的。阴影是人们不愿意或不喜欢或不愿意拥有的东西的总和。人在症状中体验他在意识中不愿体验的东西,也即阴影部分。如果一个人拒绝在他的意识中去体验一种原则,这个原则就会下降到人的身体,并以症状的形式出现。这反过来就是强迫人去体验和实现被抵御的部分。正是在症状中人可以学会认识自己,看清灵魂中不愿发现的另一方面。疾病使人诚实,一个人对自己的情况的描绘不会比症状表达的更清楚和更确切,在症状里我们体验心理中被排除和隐藏的东西。

       人的每一个抉择就是把对立统一分裂为一个被接受的部分和一个被拒绝的部分。被接受的部分变成了人的行为方式,并且自觉地被人所接纳。被拒绝的部分,对立的一极则进入阴影。这部分最终会以症状的形式向人涌来,强迫人去注意。症状强迫身体去体验那个不想体验的部分,使人重新达到平衡。
       恶即善的宝座。真正的宗教从来没有试图要把这个世界变成一个天堂,而是教大家一条离开这个世界走向统一的道路。圣经“你们当中谁没有罪孽,谁就去扔第一块石头”When they kept on questioning him, he straightened up and said to them, "If any one of you is without sin, let him be the first to throw a stone at her." John 8:7。佛教也有类似故事,一个人请求佛收他为弟子。佛说:你可曾偷过东西?年轻人回答说:从来没有。佛说:那你就去偷吧,什么时候你学会了,再到我这儿来。承认自己的罪,就能把自己从害怕有罪的状态中解救出来。

     戒律、法律和道德并不能使人达到以完美这个目标。一个人最内在的法则是有责任找到他真正的中心,即他自己,并加以实现,把自己与存在的一切统一起来。使对立融合在一起的手段是爱。爱的原则就是打开自己,把外部的东西请进来。爱是追求统一的,爱是要融合的,爱是打开通往统一之间的钥匙。爱是无限制条件的承诺,爱不知道什么是嫉妒,因为爱不想占有,只想彻底给予。上帝是统一,是不区分恶与善的,所以上帝就是爱。上帝对人的人象征包容一切的爱,上帝对人的爱是没有区别的。去爱“恶”吧,这会使你得到拯救。只要有人感到自己负有扔石头的使命,他就不应该惊奇,为什么石头总是打中自己。


 
Swifter @ 2008-09-27 20:13

Rabbi Ben Ezra 


Grow old along with me!
The best is yet to be,
The last of life, for which the first was made:
Our times are in His hand
Who saith "A whole I planned,
Youth shows but half; trust God: see all, nor be afraid!"

Not that, amassing flowers,
Youth sighed "Which rose make ours,
Which lily leave and then as best recall?"
Not that, admiring stars,
It yearned "Nor Jove, nor Mars;
Mine be some figured flame which blends, transcends them all!"

Not for such hopes and fears
Annulling youth's brief years,
Do I remonstrate: folly wide the mark!
Rather I prize the doubt
Low kinds exist without,
Finished and finite clods, untroubled by a spark.

Poor vaunt of life indeed,
Were man but formed to feed
On joy, to solely seek and find and feast:
Such feasting ended, then
As sure an end to men;
Irks care the crop-full bird? Frets doubt the maw-crammed beast?

Rejoice we are allied
To That which doth provide
And not partake, effect and not receive!
A spark disturbs our clod;
Nearer we hold of God
Who gives, than of His tribes that take, I must believe.

Then, welcome each rebuff
That turns earth's smoothness rough,
Each sting that bids nor sit nor stand but go!
Be our joys three-parts pain!
Strive, and hold cheap the strain;
Learn, nor account the pang; dare, never grudge the throe!

For thence,--a paradox
Which comforts while it mocks,--
Shall life succeed in that it seems to fail:
What I aspired to be,
And was not, comforts me:
A brute I might have been, but would not sink in' the scale.

What is he but a brute
Whose flesh has soul to suit,
Whose spirit works lest arms and legs want play?
To man, propose this test--
Thy body at its best,
How far can that project thy soul on its lone way?

Yet gifts should prove their use:
I own the Past profuse
Of power each side, perfection every turn:
Eyes, ears took in their dole,
Brain treasured up the whole;
Should not the heart beat once "How good to live and learn?"

Not once beat "Praise be Thine!
I see the whole design,
I, who saw power, see now love perfect too:
Perfect I call Thy plan:
Thanks that I was a man!
Maker, remake, complete,--I trust what Thou shalt do!"

For pleasant is this flesh;
Our soul, in its rose-mesh
Pulled ever to the earth, still yearns for rest;
Would we some prize might hold
To match those manifold
Possessions of the brute,--gain most, as we did best!

Let us not always say,
"Spite of this flesh to-day
I strove, made head, gained ground upon the whole!"
As the bird wings and sings,
Let us cry "All good things
Are ours, nor soul helps flesh more, now, than flesh helps soul!"

Therefore I summon age
To grant youth's heritage,
Life's struggle having so far reached its term:
Thence shall I pass, approved
A man, for aye removed
From the developed brute; a god though in the germ.

And I shall thereupon
Take rest, ere I be gone
Once more on my adventure brave and new:
Fearless and un-perplexed,
When I wage battle next,
What weapons to select, what armour to indue.

Youth ended, I shall try
My gain or loss thereby;
Leave the fire ashes, what survives is gold:
And I shall weigh the same,
Give life its praise or blame:
Young, all lay in dispute; I shall know, being old.

For note, when evening shuts,
A certain moment cuts
The deed off, calls the glory from the grey:
A whisper from the west
Shoots--"Add this to the rest,
Take it and try its worth: here dies another day."

So, still within this life,
Though lifted o'er its strife,
Let me discern, compare, pronounce at last,
This rage was right in' the main, 
That acquiescence vain:
The Future I may face now I have proved the Past."

For more is not reserved
To man, with soul just nerved
To act to-morrow what he learns to-day:
Here, work enough to watch
The Master work, and catch
Hints of the proper craft, tricks of the tool's true play.

As it was better, youth
Should strive, through acts uncouth,
Toward making, than repose on aught found made:
So, better, age, exempt
From strife, should know, than tempt
Further. Thou waitedst age: wait death nor be afraid!

Enough now, if the Right
And Good and Infinite
Be named here, as thou callest thy hand thine own
With knowledge absolute,
Subject to no dispute
From fools that crowded youth, nor let thee feel alone.

Be there, for once and all,
Severed great minds from small,
Announced to each his station in the Past!
Was I, the world arraigned,
Were they, my soul disdained,
Right? Let age speak the truth and give us peace at last!

Now, who shall arbitrate?
Ten men love what I hate,
Shun what I follow, slight what I receive;
Ten, who in ears and eyes
Match me: we all surmise,
They this thing, and I that: whom shall my soul believe?

Not on the vulgar mass
Called "work," must sentence pass,
Things done, that took the eye and had the price;
O'er which, from level stand,
The low world laid its hand,
Found straightway to its mind, could value in a trice:

But all, the world's coarse thumb
And finger failed to plumb,
So passed in making up the main account;
All instincts immature,
All purposes unsure,
That weighed not as his work, yet swelled the man's amount:

Thoughts hardly to be packed
Into a narrow act,
Fancies that broke through language and escaped;
All I could never be,
All, men ignored in me,
This, I was worth to God, whose wheel the pitcher shaped.

Ay, note that Potter's wheel,
That metaphor! and feel
Why time spins fast, why passive lies our clay,--
Thou, to whom fools propound,
When the wine makes its round,
"Since life fleets, all is change; the Past gone, seize to-day!"

Fool! All that is, at all,
Lasts ever, past recall;
Earth changes, but thy soul and God stand sure:
What entered into thee,
That was, is, and shall be:
Time's wheel runs back or stops: Potter and clay endure.

He fixed thee mid this dance
Of plastic circumstance,
This Present, thou, forsooth, wouldst fain arrest:
Machinery just meant
To give thy soul its bent,
Try thee and turn thee forth, sufficiently impressed.

What though the earlier grooves,
Which ran the laughing loves
Around thy base, no longer pause and press?
What though, about thy rim,
Skull-things in order grim
Grow out, in graver mood, obey the sterner stress?

Look not thou down but up!
To uses of a cup,
The festal board, lamp's flash and trumpet's peal,
The new wine's foaming flow,
The Master's lips a-glow!
Thou, heaven's consummate cup, what need'st thou with earth's wheel?

But I need, now as then,
Thee, God, who mouldest men;
And since, not even while the whirl was worst,
Did I,--to the wheel of life
With shapes and colours rife,
Bound dizzily,--mistake my end, to slake Thy thirst:

So, take and use Thy work:
Amend what flaws may lurk,
What strain o' the stuff, what warpings past the aim!
My times be in Thy hand!
Perfect the cup as planned!
Let age approve of youth, and death complete the same!

Robert Browning (1812-1889)



 
Swifter @ 2008-09-21 12:51

条例对经济补偿金的进一步规定

条例》对经济补偿金的进一步规定:
1、明确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条例第25条);
2、明确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条例第23条);
3、明确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条例第27条);
4、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条例第20条);
5、明确将劳务派遣纳入经济补偿制度(条例第31条)。